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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碧辟加油卡章程》
本章程将于2023年02月07日 00:00 生效。


中油碧辟加油卡章程

一、总则

1. 中油碧辟加油卡(以下简称“加油卡”)由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BP”)发行,可在中油BP属下加油站购买油品、便利店商品或加油站提供的其他服务。

2. 同意本章程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需要申办不同类型的加油卡。

3. 申办和使用加油卡,应当遵守本章程的各项条款。

二、加油卡类型

中油BP加油卡不可提现金、不计付利息,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

(一)记名卡:记录卡主(指开卡客户,下同)相关信息的加油卡,可以挂失补办、销卡,分单位记名卡和个人记名卡。其中,单位(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及个体经济组织、自治组织等)可申办预付卡及信贷卡,个人(自然人)可申办预付卡。

1. 预付卡:由客户预存一定金额,根据预付金额消费的储值卡。

2. 信贷卡:无需预付金额,根据信用额度消费后进行支付结算的加油卡。

(二)不记名卡:
1. 不记录卡主信息,卡内预存一定的金额定额加油卡,有效期为三年,自售出之日起算,不设密码、不兑现、不透支、不设赎、不退不换、不充值、不挂失,非因本章程规定事由,不能办理退卡。
2. 不记名卡余额和有效期可通过扫描卡片二维码或关注中油BP官微自助查询。
3. 不记名卡有效期满后持卡人申请延期的,首次延期免费,后续每次延期按卡内余额的5%收取手续费(每次最低收取5元),中油BP将直接从卡内余额中扣减相应手续费。如卡内余额少于5元的,延期后卡内余额为0元。

三、加油卡办理

(一)记名卡

1. 记名卡分实体卡及电子油卡,实体卡为通过中油BP线下发卡网点办理的实体芯片卡,电子油卡为在中油BP服务系统填写或上传相关信息直接申办或绑定实体加油卡后以二维码形式存在的电子卡。客户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任一发卡网点根据中油BP要求签署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或通过中油BP服务系统上传相关资料办理实体卡或电子油卡。经中油BP审核同意后,办理开户、开卡手续。

单位客户,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如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复印件、开户银行信息。

个人客户,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中油BP还有权根据客户具体情况,要求客户签署承诺文件、提交行驶证复印件等资料。

2. 客户可根据申请资料中所列的项目,自行选择并书面或通过中油BP服务系统申请对记名卡设置消费限制,经中油BP审核批准后生效。

3. 中油BP按照相关税务法规的规定以及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审核确定客户的发票开具方式及类型,其中便利店商品除润滑油(机油)外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开票方式为月结,一般按照中油BP的财务月生成发票数据,每月度开具一次,客户如有特殊要求,需提交书面申请,并经中油BP审批通过。

(二)不记名卡

客户可通过发卡网点购买不记名卡。一次性购买一万元(含)以上的,应出示购卡人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联系方式。

(三)客户应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记名卡客户的信息变更时还应及时持有效证明到原开户开卡网点或中油BP服务系统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前,中油BP将按客户提供的原信息提供服务。未及时变更信息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四、加油卡使用

1. 记名卡的初始化交易密码是123456,客户在领取卡片(含电子油卡,下同)后应当立即修改,以确保卡片安全性。

2. 凡持卡凭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卡主或卡主授权人所为,依据密码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3. 预付卡持卡人可至任一发卡充值网点或在中油BP服务系统进行充值。

4. 卡主必须妥善保管及使用加油卡,因转借、遗失加油卡而产生的费用、损失由卡主承担。

5. 卡主通过中油BP服务系统可对加油卡进行管理,管理权限包括通过系统进行开户开卡、挂失、补卡、换卡、销卡、卡片信息修改、加油卡绑定及解绑、充值、交易查询、余额分配等。卡主通过《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申领服务系统账号、密码或对服务系统进行管理的,应自行承担授权他人申领、使用的相应后果,因此造成密码丢失导致相关损失的,由卡主自行承担。

6. 持卡人在中油BP下属加油站持加油卡消费时,商品单价以加油站当时的标价为准。

7. 客户对加油卡设定消费限制的,在使用过程中加油站有权拒绝超出限制条件的消费。

8. 加油站有权只接受不记名卡、预付卡余额限额内或信贷卡信贷限额内的消费。

9. 持卡人须遵守交易规则,对交易额承担经济责任。对交易金额存在异议的,以中油BP留底的交易凭证及电子信息记录为准。

10. 客户可通过拨打中油BP客户服务热线或至营业网点或中油BP服务系统查询加油卡交易及余额等信息。

11. 持卡人不得对加油卡卡片进行分析、数据篡改、复制,因持卡人不当使用加油卡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同时,中油BP有权单方中止持卡人使用加油卡。

12. 加油卡损坏(不能读取芯片信息)的,持卡人可持有效证件及旧卡到原发卡网点或中油BP服务系统补办,补办新卡后,旧卡内的余额或可用额度信息自动转入新卡中。

五、记名卡转让、冻结、解冻、挂失、解挂及销卡

1. 记名卡不得转让,因自行转让他人使用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卡主承担。

2. 客户违规使用加油卡的,或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中油BP可冻结加油卡的使用,冻结事项消失后由中油BP为相应加油卡办理解除冻结手续。

3. 客户遗失记名卡应及时通过电话或至原开户发卡网点或中油BP服务系统办理挂失手续。

电话渠道办理挂失的,需提供加油卡卡号、户名等相关信息以供验证。服务热线:4006-288-333,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08:30-18:30,春节期间不服务(除夕至正月初六)。

至原开户发卡网点办理挂失,需提供加油卡卡号、户名等信息并持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办理。

在中油BP服务系统办理挂失,需登录系统填写加油卡卡号等信息办理。

4. 成功办理挂失手续4个小时后,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客户因遗失加油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中油BP不承担责任。

5. 挂失后客户办理挂失解除的,应至原开户发卡点或中油BP服务系统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及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办理。

6. 挂失后客户可持有效证件到原发卡网点或中油BP服务系统补办新卡,实体卡挂失补办一张新卡需交纳10元工本费。

7. 客户与中油BP签订的协议终止后,可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至原开户发卡点或中油BP服务系统申请办理销卡。客户名下所有加油卡均已办理注销的,将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8. 信贷卡在结算、支付完毕后才能办理销卡、销户手续;预付卡客户销户后账户内的余额将由中油BP退还至与开户人名称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六、不记名卡退卡

中油BP终止兑付不记名卡时,持卡人可申请不记名卡退卡。退卡时,持卡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及与退卡人名称相一致的银行账户,由中油BP将卡内余额退还持卡人账户。

七、其他

1. 持卡人因使用加油卡与中油BP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的,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

2. 一方违反本章程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根据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因供电、通讯故障或不可抗力导致加油卡暂时无法使用的,不视为中油BP违反章程约定。

3. 本章程由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制定。中油BP修改本章程的,可通过选择营业网点、网站或报纸等方式对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公告。公告满7日后,修改后的章程即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加油卡;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再继续使用的,可至原开户发卡点办理销卡或退卡手续。公告期满,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章程的修改。

4. 此次章程修改于2023年1月12日完成并进行公告,自2023年2月7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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